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之營利事業」認定原則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認定為「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之營利事業,按收入比例分攤一般營業發生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不以公司登記或營業登記之營業項目包括投資或其所登記投資範圍包括有價證券買賣為限,而係就營利事業實際營業情形核實認定。
該局說明,甲公司主張係證券經紀商兼期貨交易輔助人,營業項目非登記為證券自營商或以投資為專業,除可直接歸屬買賣有價證券之費用,應自有價證券出售收入項下減除外,不必分攤一般營業發生之費用及利息支出;惟查該公司當年度出售有價證券收入高於自行申報之營業收入,經該局核定甲公司係「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之營利事業」,其出售有價證券收入應分攤營業費用6百餘萬元,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遭最高行政法院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營業項目,雖未包括投資或其所登記投資範圍未包括有價證券買賣,然其實際上從事龐大有價證券買賣,或非營業收入遠超過營業收入時,足證其係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營業,即難謂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駁回其訴。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出售有價證券收入遠超過本業收入,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420號解釋,核屬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之營利事業,應按收入比例,分攤一般營業發生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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