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讓股票與員工可彙總繳納代徵之證交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員工優惠認股,或公營事業轉民營化時出讓該公司股票與員工,買受人應依法代徵之證券交易稅,准按買受人戶籍所在地縣市別彙總繳納,並於彙總繳納後,將該繳款書影本連同交易資料明細表函送買受人所在地國稅局核辦。
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有價證券如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其代徵人為受讓人。

該局指出,近來公營事業陸續民營化及公司辦理庫藏股票轉讓與員工之情形增多,因認股員工人數眾多,可按買受人戶籍所在地縣市別彙總繳納證券交易稅。該局鼓勵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股務之發行證券公司,可檢附媒體申報磁片、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影本及其認股員工清冊等資料,向所屬國稅局辦理資料申報,除了節省人力物力,縮短處理時程外,並可減少徵納雙方之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