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有價證券,非屬買賣行為,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但仍應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有價證券,非屬買賣行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無需繳納證券交易稅,但仍應依法向所轄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實務上常有納稅人繼承或贈與取得有價證券卻誤繳證券交易稅,嗣後再申請退稅,增加徵納雙方困擾。
該局指出,買賣有價證券始需繳納證券交易稅,納稅人究應報繳遺產稅、贈與稅或證券交易稅,需依法律行為事實認定,不得任意選擇稅目申報繳納,例如以股票贈與他人時,應依法申報贈與稅,不可因證券交易稅之稅率較低,而自行選擇報繳證券交易稅,否則經查獲涉及違章漏稅者,仍需補稅受罰。

該局特別呼籲,因繼承或贈與取得有價證券而誤繳證券交易稅者,倘欲申請退稅時,為避免讓與及受讓雙方爭議,應由雙方共同檢具申請書等,向該繳款書所載代徵人地址所屬國稅局提出申請退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