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旅遊之帳務處理釋疑。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以事務所名義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及員工文康活動、聚餐等,性質上均屬於「職工福利」,依稅法規定,其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百分之二。 國稅局提醒業者,前項超過規定限度以上之支出,只要取具支付憑證,仍可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若因疏失而漏未列報,殊為可惜! 國稅局說,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付費用,免視為員工所得。但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部分,例如達一定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依稅法規定,屬雇主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稽核科張定山,電話:04-23051111轉1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