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有5年管制期限,您不可不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者,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但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出售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並從事土地投機買賣,稅法上亦明文規定,如重購土地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其他用途者,須補繳退稅款。      該處指出:所稱新購土地再移轉包括一般買賣、贈與及交換,一般民眾大都知道重購土地5年內不得買賣移轉,卻忽略了贈與及交換也是屬於移轉的一種,如果違反規定,仍要繳回原退還的稅款。此外,土地所有權人重購土地5年內如經法院拍賣者,也要依法補繳退稅款。 稅捐處呼籲民眾,如經申請核准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者,一定要注意重購土地不得移轉及改變用途的管制期限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