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發票字軌或號碼錯誤時,應更正後重新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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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某營利事業問:本公司為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因會計小姐疏忽開立予買受人之發票號碼非稽徵機關編配之號碼,稅法是否有處罰規定?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財政部91年6月28日台財稅第910453833號函釋,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發票字軌或號碼錯誤,應更正後重新開立,尚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處罰規定之適用,惟消費者因購買貨物或勞務所取得該字軌或號碼錯誤之電子計算機發票,致有重複領取統一發票獎金者,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9條規定,該溢領獎金應由該營業人償還,且主管稽徵機關可視情節輕重考量撤銷其核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再次提醒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字軌或號碼錯誤,相關稅法雖無處罰規定,仍應於開立時仔細查對編配之字軌及號碼是否正確。營業人開立發票時有任何疑義,歡迎來電0800-000-321洽詢或進入本局網站http://www.ntak.gov.tw查詢相關稅務問題。【#722】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芬芬 聯絡電話:3228838轉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