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案件是否可採列舉扣除額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納稅義務人王小姐來電詢問:本人因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出國考察業務,因此至今尚未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目前欲補辦申報,是否仍可選用列舉扣除額申報?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7年3月19日台財稅第871934606號函釋,王小姐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在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前補辦申報,可選用列報列舉扣除額,惟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則不適用所得稅法有關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目前稽徵機關尚未對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案件逕行核定,故提醒王小姐並呼籲與王小姐有相同情形之納稅義務人應儘速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辦理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以維個人權益。【#720】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趙飛鳳 聯絡電話:3228838轉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