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體殘障所裝配之助聽器、義肢、輪椅之支出可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三民區陳小姐來電詢問:其母親今年初於南投訪親時發生車禍,急救後截肢治療保住乙命,惟醫師評估術後可裝配義肢以增加病人之自主性及復健能力,則因身體殘障所裝配之義肢支出可否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68年3月15日台財稅第31644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受扶養親屬,因身體殘障所裝配之助聽器、義肢、輪椅之支出,可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醫藥及生育費」規定,列舉扣除,該等支出可憑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核實認定。【#719】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洪瑞華 聯絡電話:3228838轉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