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符合特別稅率要件者請及早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常有有民眾反映,稅捐機關寄發地價稅稅單的日期是在申請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的期限之後,接到稅單時才發現適用較高的一般稅率,即使當期補辦申請也只能於次年度才開始適用,不能據以申請退稅,平白多繳了稅金,懊惱不已。

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納稅義務人為每年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之所有權人。如想要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工業用地稅率等土地適用優惠稅率,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稅捐稽徵處核定通過後才能據以按優惠稅率核課當年度地價稅。

為保障納稅人權益,本處於每年地價稅開徵60日(即9月1日)前,即已將適用上項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有關規定及申請手續公告週知,另刊登公告於新聞紙及發布新聞稿加強宣導,此外,在平時民眾申報契稅或土地增值稅時,本分處也會寄發輔導函提醒新土地所有權人,如自己的土地符合特別稅率課稅要件,應盡早提出申請以享受租稅優惠,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