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查封非同日拍賣之自用住宅,僅能核一處按10%優惠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位曾先生電話詢問,最近有2筆自用住宅用地遭法院拍賣,為取得更多拍賣價款,可否均申請按10﹪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指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並向稅捐處申報同日出售,如其都市土地合計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合計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公尺視為一次出售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曾先生所有2筆土地並非在同一日拍賣,則與「同日出售」的要件不符,因此依法僅能選擇其中1筆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稅,以符合按10﹪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一人以一次為限的規定。
民眾如有其他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號或總機03-8226121轉172至176號土地增值稅股洽詢,稅捐處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