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處罰規定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之各種憑證,在我國領域內書立者,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開給繳款書繳納。其中貼用印花稅票者,應由納稅人於每玫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個人得以簽名或畫押代替圖章。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連綴處為騎縫註銷。

該處進一步說明:已貼用印花稅票之憑證,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如果違章情節較輕可減輕處罰如下: 1、每件憑證未經註銷之印花稅票金額1,000元以下免予處罰;1,000元-2,000元按未經註銷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倍罰鍰。 2、每件憑證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金額3,000元以下免予處罰;3,000元-20,000元按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1倍罰鍰。適用前述減輕或免罰條件,必須1年內沒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沒有故意違反稅法規定、或沒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如果您想多膫解相關稅務規定,可就近至該處所屬各稅捐分處服務櫃檯洽詢,或 撥該處電話23949211轉分機181-182有專人為您解答,也可以上網至該處網址http://www.tpctax.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