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相關營業稅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林先生來電詢問:本公司是以一般公司型態設立的資產管理公司,目前處理一些向金融機構收購的不良債權,相關營業稅規定為何?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以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為目的之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應以轉售差價或以收回金額與買價之差額,按銀行業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2%營業稅稅率計算營業稅額,至於買入不良債權後尚未處理前,其催收利息等孳生收入,亦可併計入前述2%營業稅稅率計算營業稅額。國稅局表示,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以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為目的之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適用銀行業之營業稅稅率。因此,以一般公司型態設立之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一般資產管理公司)除了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應分別在收取利息、轉售差價或在自行催收收回金額大於原始買價時,就其銷售額開立特種統一發票適用2%之營業稅稅率,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特種稅額計算規定計徵營業稅(即按銷售總額課稅)外,至經營其他業務部分,仍應按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規定計徵營業稅(即按進、銷差額課徵5%營業稅)。該局進一步說明,一般資產管理公司如係專營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收買業務,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故其出售因經營上開業務而承受債務人所有之固定資產時,可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至一般資產管理公司如係兼營其他業務而成為兼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及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時,則無該營業稅法免稅條款規定之適用,惟不論一般資產管理公司其為專營或兼營營業人,其銷售自債務人承受之固定資產,均需開立統一發票,差別僅在稅率之適用有所不同而已。國稅局又說,一般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得就各筆不良債權轉售差價或自行催收收回金額大於原始買價之差額,於收款之當月月底按月彙總開立以原持有該不良債權之金融機構為抬頭之特種統一發票,並開立填列轉售或收回日期、債務人名稱(或代號)及轉售或收回差額之明細表,黏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背面,收執聯由開立人自行留存備查,免交付該金融機構。至其持有不良債權期間,向債務人收取之利息收人,則應於收款時依規定開立特種統一發票並交付債務人。【#727】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郭美杏 聯絡電話:3317077轉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