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免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或雖已申報而有短、漏報所得,且達裁罰標準,如未經他人檢舉亦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之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法不予處罰。 關於綜合所得稅違章案件是否免罰,應視是否在「調查基準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而所謂「調查基準日」依財政部規定選查之案件外,以寄發罰鍰處分書之日(發文日)為調查基準日,惟在寄發處分書之前,稽徵機關已進行函查、調卷、調閱相關資料,或其他調查作為者,則以最先作為日為調查基準日。 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雖已結束,如有未確實申報或尚未如期申報者,請把握時效在調查基準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723】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戴懋? 聯絡電話:3302058轉2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