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改課田賦至7月31日截止申請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政府為照顧農民,以落實扶植農業之政策,對於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土地,其應核課之田賦已自民國76年起停徵;另外對於實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房舍、曬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仍可申請改課田賦,申請期間為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止,受理申請單位為各轄區鄉、鎮、市公所之農業主管單位,土地所有權人若有符合以上要件者,請把握時限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處表示;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改課田賦,其土地必須位於下列範圍內:都市土地依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區、公共設施保留地限作或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及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且需符合以下要件:(一)申請土地係供農舍(農漁民住宅及其附屬設施)使用者,其使用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間若非屬同一人時,應以具有配偶、直系親屬、承領、承耕關係者為限(二)申請之土地位置與其所經營之農地(或農業),應在同一縣(市)或不同縣(市) 之毗鄰鄉鎮市範圍內。(三)申請人如無現耕農地可供其經營,以其申請土地直接供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農業使用者;其申請土地之所有權人及使用人所經營之農漁業,必須符合農漁業普查所認定之標準。(四)法人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以農場或原料區庫房、抽水機房等放置農機具、堆置或運輸肥料、產品所必須者為限。
該處指出;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期間內,向各轄區鄉、鎮、市公所之農業主管單位提出申請後,將由農業機關邀集地政、稅捐、工務(建設)及鄉(鎮、市)公所等單位組成之會勘審查小組,至現場實地會勘審核認定。另該處特別表示;原經核准徵收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如所有權人變更,其土地若仍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時,新的所有權人仍需重新提出申請,否則該土地會自辦竣移轉登記日之次年起,改課地價稅。
民眾若仍有任何稅務方面之疑義時,可直接電話洽詢,該處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或上網查詢,該處網址:http://www.hl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