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2年未給付,應轉列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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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2年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中區國稅局指出,最近查核轄內某家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其帳載應付長期借款利息高達500萬元,屬90年度列支之利息,已逾2年仍未給付,乃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3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1規定,轉列當年度「其他收入」,並補徵稅額合計約15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帳上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請檢查是否有已逾2年尚未給付者,如有則應轉列「其他收入」,以符規定。納稅義務人倘有任何稅務疑難問題,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提供單位:審查一科蘇齡玉,電話:04-23051111轉1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