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發生災害損失,應於發生日期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不含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及證明文件,報請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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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每到夏季7至9月常有颱風來襲,帶來強風豪雨,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遭受災害損失者,應於發生日期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 該局又表示如受災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若有特殊情形,不能於規定期間內辦理者,得於規定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一次為限;經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勘查核定後,其未受保險賠償部分,得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損失認定原則如下: (一)、建築物、機械、飛機、舟車、器具之一部分遭收災害損壞,按該損壞部分所占該項資產之比例,依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 (二)、建築物、機械、飛機、舟車、器具遭受災害全部滅失者,按該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 (三)、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在建工程等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有確實證明文據者,依據有關帳據核實認定。 (四)、因受災害損壞之資產,於出售時有售價收入者,該項售價收入,應列入收益。 (五)、員工及有關人員因遭受災害傷亡,由營利事業支付之醫藥費、喪葬費及救濟金等費用,依取得有關機關或醫院出具之證明書據核實認定。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疑難問題,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游敏慧,電話:04-23051111轉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