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停車場登記證之停車場用地,可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處表示:都市土地寸土寸金,停車位一位難求,於是路霸、並排停車所引起的糾紛時有所聞,不但傷財、傷神又傷和氣。政府為解決停車問題,鼓勵土地所有權人興建停車場並給予租稅優惠;所以納稅義務人如依停車場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用地,並已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無論是自營或出租他人經營,均可向稅捐處提出申請,即可享受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不必併同其他土地核算地價總額按累進稅率課稅。      該處指出,此項優惠對於擁有數筆土地且按高累進稅率級距課稅的土地所有權人影響最為明顯,例如張先生在台中市擁有數筆土地,且按累進稅率課稅,其中一筆土地作為停車場使用並領有停車場登記,如經申請核准,該停車場用地部分即可單獨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指出,申請適用優惠稅率期限為每年的9月22日前,逾期申請僅能就申請之次年度適用,所以提醒大家注意須在上列期限前提出申請,該年度即可按千分之十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