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完納各稅稅款之收據,至少應保存五年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台中市稅捐處表示,以前年度稅捐完納之後往往因時間已久,在民眾未保存收據,稅捐單位又依據欠稅資料查有欠稅的情況下,往往造成徵納雙方的困擾。      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惟應徵之稅捐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因此,納稅義務人完納各稅稅款之收據,至少應保存五年才適當(工程受益費除外)。      倘若納稅人已完納稅捐並妥善保存繳款收據,在收到稅捐機關催繳以前年度稅款通知時,即可提出繳款收據證明,由稅捐機關向該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查明更正,避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