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時,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人是旁系親屬時是否適用?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之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始可申請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果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人是旁系關係(指兄弟姐妹)時,因非直系親屬,不管地上房屋的使用情形為何,一律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指出:若屬於分別共有的土地,如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應有部分,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應就該部分土地,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地價稅。
該處同時提醒民眾:若有一般稅務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上網查詢(網址:WWW.hltb.gov.tw)我們將竭誠為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