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8 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會受到什麼處罰?

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股利憑單所載可扣抵稅額之總額處20%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可扣抵稅額之總額處3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6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
但是上面所規定應處罰鍰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免予處罰:
1.已自動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可扣抵稅額在6,000元以下者。
2.經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已依限補報或填發,可扣抵稅額在4,000元以下。
(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
(財政部91年6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10450643號令發布修正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條第1、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