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所有分別共有之土地或定期信託單,是否可作為欠稅之擔保品?(0114)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第三人所有之土地作為欠稅之擔保品,如其應有部分僅佔土地所有權之二分之一且屬分別共有,依民法規定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者,可申請作為擔保品。另納稅義務人以第三人所有之信託投資公司定期信託資金信託單,經以稅捐稽徵機關為質權人設定質權,亦可申請作為擔保品。
(財政部70.9.16.台財稅第37860號函)
(財政部70.1.7.台財稅第3010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