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6:依健保法第34條規定,凡屬投保單位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並由投
保單位開列綜合所得稅扣繳憑單所得類別代號為50之薪資所得者,
與受僱員工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應依補充保險費率計算應繳納之
補充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