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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投保單位負擔
- Q11:二代健保修法新增投保單位(雇主)應繳補充保險費之規定,其法定計算方式中所指「薪資所得總額」之定義為何?
- Q12:同一企業有多處分支機構,薪資由所屬分支機構支付,但為簡化行政作業,人員統一於一個投保單位投保,應如何計算單位補充保險費?
- Q13:投保單位因預算或程序等問題,以致有延後給付薪資情形,造成給付薪資當月支付薪資總額暴增,是否因此導致需繳交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
- Q14:每月薪資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日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產生跨月給付之情形,應如何計算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
- Q15:健保法第34條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之計算,應扣除單位所屬員工投保金額之總額;如員工停保中但依附其加保之眷屬仍在保,其眷屬的投保金額是否可以列入投保金額總額之內?
- Q16:醫院有許多來自中央或衛生所的研究計畫,其研究助理人員皆投保於醫院,但未代收管理費,有關研究助理費用是否應列入補充保險費?又如何計算?
- Q17:醫師的兼職薪資所得(所得代碼50),要算在給付兼職所得機關的薪資所得總額嗎?
- Q18:雇主每月在公司領有薪資,雇主的投保金額可列入受僱者月投保金額總額計算嗎?
- Q19: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有上下限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