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 1.依照扣繳辦法草案第9條規定,扣費義務人如有溢扣保險對
象補充保險費時,保險對象得於扣取日之次月起6個月內,
向扣費義務人申請退還;逾6個月後,則改向本局申請退費
。
2.保險對象遺失補充保險費扣繳憑證者,可向扣費義務人申請
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