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公司登記實務 七、解散登記

問:公司要解散,但公司有土地,是否可把土地比例分配給股東?

答:

1.有限公司解散,按公司法第113規定,準用無限公司解散有關之規定,應由全體股東同意解散。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公司法第316條規定,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3分之2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解散。

2.在公司未解散前,公司如有土地,依公司法第9條第1項規定,尚不得把土地依比例分配給股東。公司解散後,須等到清算人就任後按清算程序相關規定來處理公司解散後之土地。

 

問:有限公司股東只有負責人1人,目前已往生,請問公司如何辦理解散。

答:

1.如已辦妥遺產稅申報及完稅事宜並已取得全體繼承人協議,由繼承人申請繼承及解散變更登記。

2.倘全體繼承人未取得協議,由全體繼承人互推一人為遺產管理人,由遺產管理人申請解散變更登記。或由全體繼承人同意解散,選出清算人申請解散登記。

3.若公司停業中,找不到繼承人,由利害關係人依公司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向主管機關請求命令解散。

 

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已辭職,如何申請解散?

答:公司董事監察人已辭職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召開股東會,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解散之。

 

問:有限公司如欲解散,但部分股東不同意該如何辦理?

答:

1.有限公司解散登記,須經全體股東簽名同意。

2.公司若有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情事,股東可向本部申請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命令解散。

3.另股東可因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情事,依公司法第11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解散。

4.公司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或法院裁定解散後,申請解散登記時,即不用檢送股東同意書,只要檢附申請書、裁定解散或命令解散函影本及變更登記表即可。

 

 

問:有限公司一人股東死亡,如何辦理解散登記?

答:

1.若尚未完成繼承手續,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時,可由繼承人互推一人為遺產管理人於股東同意書簽名以表同意。

2.如該股東死亡,已辦妥繼承手續且繼承人分割遺產已取得協議,則由繼承人同意解散即可。

3.如全體法定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者,由死亡人親屬成立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由該遺產管人行使該死亡股東之權利事宜。<公司法§111>

 

問:有限公司辦理解散是否應取得全體股東同意為之?

答: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1條之規定,公司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

 

1.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2.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3.股東全體之同意。

4.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5.與他公司合併。

6.破產。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7.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得經全體或一部股東之同意繼續經營,其不同意者視為退股。第一項第四款得加入新股東繼續經營。因前二項情形而繼續經營時,應變更章程。準此,公司得依上揭規定擇一使用,取得全體股東同意僅是選項之一,而非唯一途徑。(公司§113、71)

 

問:未實際營業之公司,如何辦理解散?

答:

1.公司法第10條規定: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1)公司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2)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者。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3)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倘公司有上述情事,可由利害關係人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命令解散,經該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後,即得由清算人申請解散登記。

2.另外亦可以全體股東同意解散(有限公司);或是經代表已發行股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數過半數決議解散(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