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公司登記實務 五、命令解散

問:撤銷、命令解散、廢止各情況有何不同?獲悉公司被撤銷或命令解散或廢止時,應如何處理後續事項?

答:

1.撤銷登記:係對違法之行政處分,主管機關加以撤銷登記,使其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公司如有公司法第9、17、17之1、190條規定之情事,主管機關予以撤銷登記或部分登記。

2.命令解散:係對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者,及第3款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公司解散。

3.廢止登記:係對構成公司法規定之要件如第10條之命令解散要件等,經主管機關為命令解散後,又未據以辦理解散登記,即構成公司法第397條之廢止登記要件,應由主管機關為廢止登記,無溯及既往之效力。

問:股份有限公司累積虧損已超過資本額,除董事長外其他董事監察人均已辭職,且因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經中部辦公室限期改選董事監察人,逾期未改選致全體董事監察人當然解任,公司營業地址之房、地(原所有權人為公司)遭債權人拍賣,公司因已破產無法營運,向當地國稅局申請停業登記,國稅局核准公司停業登記時副知中部辦公室,中部辦公室函復國稅局應俟公司改選董事監察人後,由新任董事長提出停業登記申請始適法,國稅局遂發函撤銷原停業登記。因無人願意擔任公司董事監察人,改選董事監察人已無實益,公司應如何處理?

答:公司因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利害關係人得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向法院申請選任臨時管理人。倘公司已無意經營,且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六個月以上之情事,得由利害關係人依公司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命令解散公司;或以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為由,由股東依公司法第11條規定向法院申請裁定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