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建房屋仍應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民眾未經合法申請,自行於頂樓加蓋1層建物,並於屋後另增建2層樓加強磚造房屋,嗣後遭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查獲,並核定自98年7月起課徵房屋稅。民眾質疑該房屋未辦所有權登記,對其核定課徵房屋稅之法源何在?又既然課稅是否即應認定其為合法房屋?

 地方稅務局提出說明,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範圍。除合法申請使用執照之房屋應設立房屋稅籍繳納房屋稅外,無照之違章房屋亦為房屋稅之課稅對象,自應課徵房屋稅。但是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並無法使違章房屋變成合法。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常會在房屋頂樓、1樓前後搭蓋建物,或利用原有陽台加蓋以增加房屋使用空間。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房屋新、增或改建完成後,應於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由於民眾新、增或改建房屋後常疏於主動申報,稽徵機關基於稅法規定及維護租稅公平原則,每年均會依財政部指示辦理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發現新、增或改建房屋未申報課稅者,均予併入本屋稅籍課徵房屋稅。

 此外,對於未合法之增建房屋實際建造完成日期之認定,民眾如無法提供佐證資料或難以認定者,將以稽徵機關調查日為準,據以起課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屋新、增或改建完成後,如未於期限內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故新、增或改建完成後務必即時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