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附設卡拉OK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10/04/13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餐廳附設卡拉OK 放映電視銀幕設備供消費者唱歌,係屬視聽中心之一種,雖未額外收取費用,仍應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課徵娛樂稅。該局提醒餐廳業者,如有附設卡拉OK要記得於開業前向本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因未辦登記被查獲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