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經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再行移轉,贈與人或受贈人持有該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所支付之工程受益費可自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民眾詢問:贈與土地與妻,前經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土地再移轉時,夫持有該筆土地期間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可否減除。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受贈土地,於再移轉時,夫或妻於持有該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所支付之工程受益費是可自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
  稅務局指出:該受贈土地如為經重劃之地,於再移轉時,不僅夫或妻於持有該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所支付之重劃費用可自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外,還可比照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40%的土地增值稅雙重優惠。 稅務局籲請民眾對土地增值稅有任何疑問可向該局或埔里、竹山分局洽詢,稅務局查詢服務專線:0800-49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