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進口貨物,誤植進貨金額及稅額,應按所漏稅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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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口貨物金額4,269,589元,由海關代徵營業稅額213,478元;惟於填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誤植進貨金額為14,269,589元、營業稅額為713,478元,屬虛報進項稅額,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等規定,按所漏稅額500,000元處1倍罰鍰。
  甲公司因經辦人員誤植進項金額與稅額,記載錯誤之進項金額比正確之金額,於首位數多書寫「1」,被國稅局查獲,以虛報進項稅額處1倍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誤植進項金額及稅額之行為,情節輕微,屬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1款與第2款所規定之範圍,應有酌減0.5倍或免罰的適用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僅適用於使用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又使用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其法源依據為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2的規定,而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2之立法理由「電子化、網路化政府為未來政府積極推展之政策,為期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辦理之事項及應提出之文件,得以電子化、網路化等自動化方式辦理,製成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俾提供民眾快速便捷之服務,並簡化稽徵程序,提高稅務行政效率。」即足以說明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僅將媒體申報之營業人納入之原因。本件是使用一般申報方式並非媒體申報之營業人,其不適用上述減免處罰標準特別減輕的條件,國稅局依據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及參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第4條等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並沒有錯誤,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填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應注意進口貨物金額及稅額與實際是否相符,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封稽核06-2223111轉8067
  彙總編號:9904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