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申報常見疏失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免稅額 扶養親屬 誤報超過20歲無工作、未在學、服役中或在大陸就學子女之免稅額。(如:誤報21歲於補習中無正式學籍之子女) 誤報所得年度前已死亡親屬之免稅額。 所得年度無婚姻關係誤報為夫妻。(如:99年2月結婚,98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列報配偶免稅額) 年滿70歲以上其他親屬(如:叔、伯、舅等)免稅額,誤以為可比照直系尊親屬適用增加50﹪。 重複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如:子女同時列報扶養父母)。 未實際扶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姪、甥);或其他親屬或家屬之父或母有所得或財產,不符合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順序規定者,卻誤報該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 誤報受扶養親屬(兄弟姊妹、其他親屬或家屬)其父或母為免稅所得者之免稅額。(如:現役軍人、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等免稅所得者之子女) 夫妻分開申報 將薪資所得分開計稅規定誤解為夫妻可分開申報,而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 夫妻分居分別申報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未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於「□夫妻分居者」欄位打V 扣除額 保險費 誤報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內之保險費。 一般人身保險費(包含勞保費)誤填入全民健保保險費欄項。 捐贈 未實際捐贈,卻以購買之公益社團或寺廟等開立之收據虛報列舉捐贈扣除額。 誤以有對價關係之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如:會費、寺廟光明燈) 購屋借款利息 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支出未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直接以實際發生金額或最高限額30萬元列報。 誤報修繕或消費性貸款名義支付之利息。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未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特別扣除額 教育學費扣除 誤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兄弟姊妹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身心障礙扣除 誤以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扣除,未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 所得額 漏報所得 漏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如:父母親利息所得)。 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及養護療養院所負責人漏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漏報房地出租給個人的租賃所得、私人間借貸利息所得等無扣繳憑單的所得。 分離課稅 誤將分離課稅所得之扣繳稅額申報扣抵應納稅額。(如:統一發票及公益彩劵中獎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