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宣導扶養其他親屬應具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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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且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同居一家,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但受扶養者之父母為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中、小學教職員,則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方可申報扶養。另依司法院釋字第415號解釋已闡明「所得稅法有關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而「法定扶養義務」係指民法第1115條及第1118條前段之規定,當負扶養義務之人有數人時,其履行扶養義務之人即有優先順序,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正當理由,即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時之合理說明,換言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及義務,除非該等父母因為扶養子女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始可免除扶養義務,由後順序者列報免稅額。&該局查核甲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案,甲君列報扶養妹妹之小孩等2名其他親屬,經查核發現小孩之父母97年度均有所得,並非欠缺扶養能力,尚無因扶養子女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而得免除其扶養義務之情事,予以剔除補稅。&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至,請留意相關稅法規定,以為正確之申報。&(聯絡人:松山分局周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