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機關原則上不提供債權人有關債務人之繼承人固有財產及所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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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發生於98年6月11日以前,債權人須取具繼承人不符合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至第4項所定要件(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相關證明文件,稅捐機關始得依規定提供債務人之繼承人固有財產及所得資料。 新化分局 余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