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院和解筆錄單獨申報移轉現值以起訴日為審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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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縣稅務局表示:經法院和解,由權利人單方申報土地移轉,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准比照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又查上開條例第47條之1及土地稅法第30條第2項後段對於適用同條第1項第1款至第1款之規定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規定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對於適用該項第4款至第6款者,並無相同之規定,故依法院和解筆錄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縱係權利人高報其土地移轉現值,稽徵機關仍應依上開規定審核、課徵土地增值稅。 新化分局 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