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業者如期繳納代徵娛樂稅有獎勵金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消費者,舉辦娛樂活動或提供娛樂設施的業者為代徵人,代徵人如期繳納依法代徵之娛樂稅款,稅捐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額給予1%之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不過代徵人逾期繳納,不但不得享受扣領獎勵金之優惠,且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 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填自動報繳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向稅捐機關申報;但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經核定採查定課徵者,由稅捐稽機關於每月月底前摰發繳款書並送達代徵人,限於次月10日前繳納。

該局呼籲娛樂業者應如期繳納代徵之娛樂稅款,以享受獎勵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