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營業人未實際供與營業而為住家用房屋稅應按自宅稅率課徵 撰稿人:邱小玲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市場果菜、肉販、流動攤販等營業人為辦理營業登記需要,以住家房屋作為營利事業登記之場所,而實際在市場攤位承銷貨物,所登記營業地址之房屋實際供住家用,且未供其他營業或非住家非營業使用者,該房屋經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調查屬實後,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同時指出:房屋稅係依房屋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不同稅率課徵房屋稅。因此,房屋不論變更為住家用或非住家用,均會造成房屋稅額減少或增加,納稅義務人均應於實際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申報變更後使用情形,以正確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方不致因未如期申報,而造成稅負之增加或漏稅受罰。例如:營業用變更住家用,如未申報仍按3%營業用稅率課徵而增加稅負,或住家用變更為非住家用,如未申報仍按1.2%住家用稅率繳納房屋稅,而造成漏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