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優先扣繳之房屋稅核算至拍定日止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有關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6條增訂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之規定,應僅就該拍賣標的物於民國96年1月12日修正規定生效後所發生之房屋稅始有其適用。對於應優先扣繳之房屋稅,該分局於接獲法院拍定通知函後,即提供代為扣繳之房屋稅欠稅明細表,請法院代為優先扣繳。該分局又表示:依財政部函釋說明,優先扣繳之房屋稅應算至不動產拍定日為止,並於拍賣公告中應加註拍定人應承受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表示拍定人業已允諾願意承擔上開期間之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