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新規定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訊】財政部99年4月6日台財稅字第09800619820號令:「繼承發生於98年6月11日以前,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之繼承人固有財產及所得資料時,債權人取具該等繼承人不符合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3項至第4項所定要件之相關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始得依規定提供。」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隨著民法繼承編第1148等條文修正公布後,債權人向本局申請查調債務人之繼承人固有財產及所得時須取具該等繼承人不符合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3項至第4項所定要件證明文件辦理財產查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