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仍應由買賣雙方共同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因購買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不用到地政機關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所以許多民眾以為只要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約書即可,卻忽略了雙方須共同申報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購買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應由買賣雙方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相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共同辦理契稅申報。
稅務局並提醒納稅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五千元;如有匿報或短報,經主管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請務必注意申報期限,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