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受扶養直系親屬之健保費,須受扶養者與繳納保費者,為同一申報戶,始得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扣除其父健保費,該局以其父依附投保之被保險人為甲君之弟,渠與甲君未在同一申報戶,乃否准認列。
  甲君不服,主張其父有支付健保費與其弟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我國綜合所得稅稅制係採「申報戶」觀念,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扣除額減除即以「申報戶」內所發生者為限,故有關受扶養直系親屬全民健康保險費之列舉扣除額認列原則,除該保險費係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另須以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在同一申報戶內為要件,此觀財政部96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令釋意旨自明,是負繳納健保費義務之被保險人(即甲君之弟)須與依附投保之眷屬(即甲君之父)在同一申報戶,始得扣除。
  該局呼籲: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即將開始,有關人身保險費及健保費之申報扣除,皆應遵循上開原則,否則將會被剔除補稅致權益受損。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楊科長(06)2298097
  彙總編號:9904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