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稅籍釐正,稽徵機關無須就 有無違反特留分進行審查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稅籍釐正,稽徵機關無須就有無違反特留分進行審查。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87年11月24日台財稅第871976554號函釋規定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繼承人所提示之代筆遺囑等證明文件合法有效且未違反有關特留分規定,足以表彰其確為房屋合法繼承人,應准據以釐正房屋稅籍,惟地政機關辦理是類案件之繼承登記時,參照法務部92年8月29日法律決字第0920036217號函釋,並未審查有無違反特留分,基於行政作業一體原則,財政部爰以99年4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904005170號令將上開87年函有關「且未違反有關特留分之規定」之文字刪除,自即日起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