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全部遷出,立即喪失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二,與一般用地按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累進稅率,應納稅額相差4倍以上,而辦竣戶籍登記是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一,因此,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在辦理戶籍遷出時,至少要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一人在原戶籍內,該處自用住宅用地才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如因故將符合規定之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戶籍全部遷出,應於戶籍遷出後30日內辦理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否則日後被稽徵機關查獲時,除補徵戶籍遷出期間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與原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之地價稅差額外,並處以3倍罰鍰。如有不了解的地方或有疑問,可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外,亦可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