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及合夥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決、清算申報釋疑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獨資及合夥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決、清算申報釋疑 (臺中縣訊)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詢問有關獨資及合夥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決、清算申報,該分局說明如下: 一、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二、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若營利事業主體並未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可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以致合夥人祇剩一人者,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若合夥人之一欲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營利事業者,則宜另行申請設立登記。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由於98年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自98年5月29日以後獨資、合夥組織歇業、轉讓時,辦理決清算申報,僅須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無須再計算及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則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一課 姓名:劉淑榕,電話:(04)25291040轉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