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辦理營業稅申報是否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除影響稅捐核課期間之計算外,亦影響其適用獎勵措施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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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除適用零稅率之營業人得申請以每月為1期,於次月15日前申報外,其他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者,為逾期申報。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及22條規定,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限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自申報日起算5年;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該分局指出,營業人為免損及自身權益,應於規定期限申報繳納營業稅,若逾規定期限申報,核課期間之計算將由5年延長為7年,另對已依規定於申報期間申報之各項獎勵措施,也可能因逾期申報而未能適用(例如:喪失受選拔為開立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之資格,致無法享受相關獎勵待遇)。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