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健保費屬員工負擔部分,營利事業辦理於結算申報時不可以列為保險費支出。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表示,最近該分局於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部分營利事業列報之勞、健保費,係以向勞保局、健保局繳納之金額全額列報,而未扣除員工負擔部分,因該部分係屬營利事業代收代付性質,依規定不能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日後申報上述保險費支出時,應依據保險計算表投保單位負擔金額列帳,並保存該憑證,以免稽徵機關查核認定上發生爭議。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