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申請免納所得稅之權利金不得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抵減稅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行政院訂頒「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相關規定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時,不得將已申請免納所得稅之權利金列報以抵減稅額。
該局指出,最近查核某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將已取具經濟部工業局及稅捐稽徵機關核准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適用權利金免稅之攤銷費用,列報於「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項目。查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之適用範圍,係以營利事業引進國外已開發完成,可供生產使用或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之技術為準,故其技術並非專供研究發展使用,所支付權利金費用則非屬抵減範疇而否准認列。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