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將其船舶以「計時」、「計程」方式提供予他人使用取得之收入,按經營國際運輸之收入徵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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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將其船舶以「計時」、「計程」方式提供予他人使用取得之收入,係屬其經營國際運輸之收入,其自我國境外載運客貨入境取得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條第2項第2款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其自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取得之收入,應由該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其代理人依營業稅法第4條第2項第2款及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依該部77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770667569號函附件第18項及該附件說明第12點規定,外輪定期傭船(國際線)租與我國運輸事業之傭船費,該外輪如在我國有固定營業場所,應由固定營業場所報繳營業稅;如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應由我國運輸事業依同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該函係闡釋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將其船舶以「光船」方式出租與承租人供載運客、貨入、出我國國境使用取得租金之課稅規定,惟該事業如係以「計時」、「計程」方式提供取得之代價,是否仍應按租金核認,似有疑義。參照該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5734號函及99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800604150號令,有關我國航運公司將所屬船舶以計時、計程方式出租與外國國際運輸事業,船長仍由船東任命,船東負適航及運送責任,其收入應屬運費性質,及在我國境外之國際運輸事業將其船舶以「計時」或「計程」方式提供予我國營利事業所收取之收入,係屬其經營國際運輸收入之規定,爰發布解釋令核釋是類收入係屬經營國際運輸之運費收入,依營業稅法第4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其自我國境外載運客貨入境取得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惟自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取得之收入,應由該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其代理人報繳營業稅,俾資明確。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上開自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取得之收入,如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但書規定者,該事業或其代理人並得檢附載運國外客貨收入清單申報適用零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