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屬獨資、合夥組織,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扣繳稅額申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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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詢問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當期有營利事業所得額或扣繳稅額時,應如何辦理申報?&該局說明,去年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98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當期有所得額或各類所得之扣繳稅額,應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3頁第(5)欄『應分配盈餘』或第(16)欄「扣繳稅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出資比例計算,將第2聯「證明聯」送交稽徵機關加蓋「收件章」後,併同辦理同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採用網路申報者,此聯可免送交稽徵機關加蓋「收件章」,但仍應併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聯絡人:審查一科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7) &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