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一經遷出,縱有居住事實,房屋坐落基地已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工作、子女就學等因素,將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戶籍全部遷出自用住宅用地,縱有居住事實,該土地必須自遷出戶籍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由於自用住宅用地設籍情形為該局每年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之清查重點,過去常發生民眾因不諳法令規定,而將戶籍遷出致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而遭改課並補稅,直到收到地價稅單才發現吃了大虧,故這個部分也成為該局租稅宣導的重點。

該局呼籲,民眾如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若全戶遷出,即使實際上有居住事實,該土地仍必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