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季節又到了,您所屬的機關、團體需要辦理結算申報嗎?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每到接近報稅季節,總會接到不少如:老人社團、同學會、宗親會….等人民團體來電或來函詢問是否需要辦理結算申報的問題。
針對此問題,該局詳細說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設立之機關、團體,除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億元以上者應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外,凡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者或非屬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政府補助收入者,可免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上述之人民團體約可列舉如下:
1、各行業公會、工會團體、營利事業產業工會。
2、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學生家長會。
3、獅子會、扶輪社、青商會、同濟會、崇她社。
4、社區發展協會、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直轄市縣(市)政府義勇消防總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合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59條規定)、老人福利協進會等老人社會團體。
此外,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亦屬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範圍:
1、依法向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2、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
3、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該局強調:前述列舉之團體,若該申報年度發生營業或作業組織之收入,或宗教團體有從事下列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活動則仍應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申報時請詳閱申報書第1頁背面所附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免影響權益。
1.販賣宗教文物、香燭、金紙、祭品等商業行為。2.供應齋飯及借住廂(客)房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3.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4.出租財產收得租金收入。5.從事與宗教團體創設目的無關活動所收取之各項收入及其他營利收入。【#175】
新聞稿提供單位:資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 林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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